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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刑初169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因寻衅滋事于2001年5月2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因寻衅滋事于2002年9月1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3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4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12月1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于2016年12月2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杨永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闫庆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2日22时许,在民权县北关镇郑家地锅鸡饭店,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故滋事,用菜刀将崔某面部砍伤。后经法医鉴定,崔某面部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眼部损伤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在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视为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进行了相应的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故请求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22时许,在民权县北关镇郑家地锅鸡饭店,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故滋事,用菜刀将被害人崔某面部砍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崔某面部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眼部之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刘某某家人赔偿了被害人崔某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2月12日晚上,其和刘某3、刘某2、刘某1在郑家地锅鸡吃饭喝酒,其喝多了酒,因为以前的事和王某吵开了,后来不知道因为啥,其和跟王某一起来的那个年轻孩吵开了,其从店里掂了把菜刀,把他砍伤了。其和他没有啥矛盾,喝多酒了,不知道因为啥把他砍伤了。2、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实其和王某是刘某4料厂的司机。2016年12月12日晚上10时许,和王某到民权县北关镇郑家地锅鸡接刘某1。其和刘某某不认识,他喝多了酒,无故找事,要打其,两个人吵开了,并相互推了一下。刘某某从厨房里掂个菜刀,砍住其脸了。王某把其送到了医院。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2日晚上,其和刘某2、刘某某、刘某3在北关郑家地锅鸡吃饭喝酒,其叫崔某、王某来接自己。刘某某喝多酒了,崔某来后,他就说崔某是来打架的,并推了崔某一下,其上前拉开了。刘某某从厨房掂了一把菜刀,把崔某左脸砍伤了。不知道谁说一句报警了,刘某某跑了,王某把崔某送到了医院。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2日晚上10点多,其和崔某去北关镇郑家地锅鸡接刘某1,刘某某喝多酒了找崔某的事,说崔某“你是谁哎,你站着弄啥咧,你能啥能,不服咱俩练练”,“我弄死你”,说着就推了崔某一下,崔某也推了他一下,刘某某就跑到饭店里面掂了把菜刀,砍住崔某的脸了。其把崔某送到北关卫生院,派出所的也去了,刘某4把刘某某也拉来了,刘某某被派出所的带走了。5、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2日晚上,其和刘某某、刘某3在北关集麻辣鱼头馆喝酒后,又和刘某某、刘某1到郑家地锅鸡吃饭喝酒,都喝多了,在饭店门口碰见刘某4料厂的王某和司机。不知道因为啥刘某某和王某吵开了,几个拉开后,刘某某进饭店拿个刀,把刘某4的司机脸砍伤了,广来往东走了,王某把司机送医院了。6、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2日晚上10点多,其和刘某某、刘某2、刘某1在郑家地锅鸡吃饭喝酒,和刘某2出去方便,在门口碰见王某和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孩,等回来时侯,不知道因为啥刘某某与和那个年轻孩吵骂了起来,刘某某跑到厨房里掂了把菜刀,具体怎么打的没看清,等那个年轻孩出来时,脸上流着血,才知道刘某某来把他砍伤了,刘某某往东跑了,王某把那个被砍伤的送医院了。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2日晚上10点多,刘某某用其家莱刀把一个男的脸砍伤了。8、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其听王某说崔某被人打伤了,让其拿着钱赶紧去北关卫生院,走到郑家地锅鸡饭店附近,碰见刘某某和刘立鹏在那站着,听;刘立鹏说是刘某某将崔某砍伤后,其开车拉着刘某某到北关卫生院给崔某看病,刘某某说没有钱,其让刘某某给他妈打电话。到北关卫生院见民警和崔某、王某在那,派出所的民警给崔某拍了照片、问了情况后,让崔某抓紧时间看病,之后派出所的民警就把刘某某带走了。9、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所用工具为菜刀,崔某面部受伤。10、(2009)民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因寻衅滋事于2001年5月2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因寻衅滋事于2002年9月1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3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月24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11、协议书及收条,证实2017年1月5日,在民权县北关派出所,被告人刘某某家人与崔某达成协议,赔偿崔某三万元,预交2万元,剩余1万元于2017年元宵节前交清,崔某不再追究刘某某法律责任。12、民公行罚决字[2016]10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实2016年12月12日22时许,刘某某在民杈县北关镇郑家地锅鸡将崔某面部砍伤,被民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执行期限为2016年12月13日至12月28日。13、民权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民)公(刑)鉴(伤)字[2016]113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崔某面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左眼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14、被告人刘某某人口信息单,证实刘某某身份信息,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刘某某属投案自首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雪峰审判员  蔡 伟审判员  佟立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