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刑更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陆伟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刑更367号罪犯陆伟,男,194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钦南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该罪犯于2011年9月29日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5日自广西黎塘监狱调入广西宜州监狱服刑改造。在执行过程中,罪犯陆伟于2014年12月10日获减刑十个月,刑期截至2017年11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书,于2017年5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6)宜刑减字第367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陆伟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积极,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罪犯陆伟减刑五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报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陆伟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自2014年8月起至2017年1月底止,共获奖励分80.7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报请减刑表现情况���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伟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罪犯剩余刑期尚不足扣减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至2017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黄庆文代理审判员 韦荷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蓝 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