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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与邹伟、陈继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邹伟,陈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财保6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花园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950913313H。负责人:蒋亚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常建洪,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邹伟,男,汉族,1978年6月12日生,住址常州市新北区。被申请人:陈继,女,汉族,1982年4月16日生,住址常州市新北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邹伟、陈继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2017年6月27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伟、陈继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晓琴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金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