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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孟万兴犯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500号移送执行部门:登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孟万兴,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关于被告人孟万兴犯盗窃罪作出的(2016)豫0185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孟万兴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孟万兴至今未能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万兴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