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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东升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02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东升,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因犯抢劫罪,于198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干文,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潘凌波,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东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征得被告人刘东升同意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淡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东升及其辩护人干文、潘凌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被告人刘东升租赁赵某某所属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南段“意峰”茶楼二、三楼,设置翻牌机16台、捕鱼机(8座),雇佣李某、李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开设赌场。2016年8月17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认定,上述翻牌机、捕鱼机均系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刘东升租赁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中段1116号“一品红”茶楼,设置翻牌机26台、捕鱼机(8座),雇佣张某某、陈某、陈某、熊某某开设赌场。2017年3月30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2017年3月12日至3月30日期间该赌场共计获取非法利益14200元。经认定,上述翻牌机、捕鱼机均系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30日查获被告人刘东升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中段1116号“一品红”茶楼的赌场后,于2017年4月1日将其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刘东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诉讼中被告人刘东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预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二百元(已上缴至本院指定账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东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现场方位图、照片;刑事照片;搜查证、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扣押决定书、清单;收缴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照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租房协议;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手机机主信息、通话清单;营业账单;情况说明;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光碟及制作情况说明;证人张某某、陈某、陈某、熊某某、邵某、郭某、刘某某、乔某某、彭某、巫某某、程某某、李某、李某某、杜某、文某某、曾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东升的供述及其户籍信息、社会危害性调查表、前科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刘东升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东升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刘东升具有自首、积极退缴犯罪所得、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且其在开设赌场时因其他因素累积开设时间为一个月左右,且在此期间无其他违反犯罪行为在赌场中发生,故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东升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东升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东升缴纳的违法所得14200元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刘东升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同种类犯罪,是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东升主动缴纳罚金并缴纳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东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应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东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分别开设赌场的时间较短以及规模,可对其从轻处罚,但不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东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对被告人刘东升缴纳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乔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