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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刘勤义、张怀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勤义,张怀凤,郭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刘勤义,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实践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单县。申请执行人:张怀凤,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实践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郭璇,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冠县,暂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勤义、张怀凤与被执行人郭璇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郭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1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郭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江审判员 贾 忠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