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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3702南京海兴印务有限公司与江苏现代快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7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海兴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丰泽路99号。法定代表人:石耀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斌,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现代快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杜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骏,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良平,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海兴印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现代快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京海兴印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8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阿珍审判员  周毓敏审判员  张广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