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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4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左学平与被告李宗平、第三人成都凯昱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学平,李宗平,成都凯昱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民初4210号原告:左学平,男,汉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宗平,女,汉族,1974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第三人:成都凯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左学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玲,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左学平与被告李宗平、第三人成都凯昱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学平、第三人成都凯昱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宗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学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李宗平向原告左学平支付欠款15326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标准自2015年10月14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第三人成都凯昱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起向米易县宗霖修理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李宗平,现已注销)供应汽配产品,米易县宗霖修理厂欠付第三人货款153262元。2015年9月,第三人将该笔债权转让与原告左学平,并通知了被告李宗平。2015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其欠付原告货款153262元的事实,但未向原告支付。被告李宗平未作答辩。第三人成都凯昱贸易有限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李宗平有153262元货款未付,故对原告左学平要求其支付货款15326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付款,存在违约,但原告方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明显超过其实际损失,本院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左学平支付货款15326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53262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左学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5元,减半收取2142.50元,由原告左学平负担246元,被告李宗平负担189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