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23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唐坤来与朱学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坤来,朱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唐坤来,男,48岁,四川省遂宁市人。被执行人朱学丽,女,43岁,祥云县人。关于唐坤来与朱学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7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学丽自动履行了6710元。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7)云2923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有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