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4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付孝德与李正玉、马奎文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孝德,李正玉,马奎文,王中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602号原告:付孝德,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甘肃凉州人,住凉州。被告:李正玉,男,年龄不详,甘肃凉州人,住凉州。被告:马奎文,男,年龄不详,甘肃凉州人,住凉州。被告:王中华,男,年龄不详,甘肃凉州人,住凉州。原告付孝德与被告李正玉、马奎文、王中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付孝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李正玉、马文奎、王中华停止对付孝德依法取得位于甘肃省武威市××区六坝小七坝河滩的土地约50多亩(四至为东至六坝楼庄村;南至外贸兴武公司库房区;西至六坝小七坝村;北距兰新铁路100米)的侵害,返还占用土地约50多亩。事实和理由:2001年,经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武中法执字第45-1号民事裁定书、47-1号裁定书、49-1号裁定书,将原属武威地区对外贸易总公司位于甘肃省武威市××区六坝小七坝河滩的土地约50多亩、地面附着物及围墙(四至为东至六坝楼庄村;南至外贸兴武公司库房区;西至六坝小七坝村;北距兰新铁路100米)裁定执行给原武威市凉州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营业部。2012年12月6日,付孝德通过兰州国际商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取得上述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围墙。2017年,李正玉、马文奎、王中华未经付孝德同意将该土地进行使用,侵害了付孝德的合法权利。现付孝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付孝德虽已拍卖成交位于甘肃省武威市××区六坝小七坝河滩的土地约50多亩、地面附着物及围墙,但并未办理相关土地手续,故付孝德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应当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孝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懿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