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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洋、王家琛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洋,王家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114号申请人:刘洋,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王家琛,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刘洋与被申请人王家琛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家琛所有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良策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