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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涂大勇、长春市洪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孟庆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涂大勇,长春市洪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孟庆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7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涂大勇,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军,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市洪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赵臣,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庆海,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在长春市第二医院住院。监护人:李海芬,女,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朱绂,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负责人:徐国全,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涂大勇、长春市洪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孟庆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婧审 判 员  张辉代理审判员  刘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