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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张建立、河南省柒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立,河南省柒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4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立,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河南省柒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组织机构代码:69486011-9。法定代表人张振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建立与河南省柒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建立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河南省柒栋置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24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承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