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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0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银潞与马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银潞,马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02执13号申请执行人:马银潞,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住昌吉市。被执行人:马雄,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回族,住十二师。本院在执行马银潞与马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次申请执行债权53500元,已执行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XX审判员  王海琼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逍宇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