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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霞与袁仁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霞,袁仁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5号申请执行人:刘霞,女,生于1973年4月1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袁仁斌,男,生于1971年2月1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刘霞与袁仁斌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袁仁斌缓刑期间,经上失信、查控财产,仅履行1000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