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9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银锁与袁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锁,袁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9民初698号原告刘银锁,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赞皇县。被告袁国庆,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赞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锁诉被告袁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袁国庆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查找到该被告,不能依法传唤被告袁国庆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银锁不能提供被告袁国庆的准确住址和联系方式,本院无法查明及确认该被告的主体资格,可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银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刘银锁。审判员 李静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茜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