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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解宗会与谈绍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宗会,谈绍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568号原告:解宗会,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谈绍宁,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解宗会诉被告谈绍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谈绍宁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亦未能再提供被告其他准确地址,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解宗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克艳人民陪审员  王 佩人民陪审员  田 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