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解宗会与谈绍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宗会,谈绍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568号原告:解宗会,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谈绍宁,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解宗会诉被告谈绍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谈绍宁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亦未能再提供被告其他准确地址,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解宗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克艳人民陪审员 王 佩人民陪审员 田 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