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80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培钊、信一(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钊,信一(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538号申请执行人李培钊,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山丹县。被执行人信一(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CC28。法定代表人刘欣武,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培钊与被执行人信一(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津保劳人仲调字[2017]010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生效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4009元及相关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1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信一(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培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信一(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培钊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34009元及相关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李培钊发现被执行人信一(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保劳人仲调字[2017]0106号仲裁调解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