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忠绪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绪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277号原告:张忠绪,男性,194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被告:周朝飞,男性,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绪与周朝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0日书面通知原告张忠绪七日内补交受理费及公告费,如逾期未交,本院将按撤诉处理。原告张忠绪在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法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忠绪负担。审判员 丁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雨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