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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齐正云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正云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9刑初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正云,男,19**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汉族,大专文化,原**政府办公室主任,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现住泰顺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被逮捕。现羁押在泰顺县看守所。辩护人陶郑标,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正云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正云及其辩护人陶郑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09年,齐正云在任职**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冒用被害人王某1、曾某、陶某、林某1、彭某、林某2、郑某、包某1、陈某6、陈某2、毛某、陈某3、陈某4、王某2、包某2等15人的身份证信息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等多家银行办理了48张信用卡,并将信用卡本金透支金额达人民币33万余元。2017年1月16日上午,被告人齐正云在泰顺县**镇**路30号被民警抓获。现齐正云家属已偿还上述信用卡欠款本金21万余元,并取得林某2、林某1、陶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正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曾某、陶某、林某1、彭某、林某2、包某1、陈某6、陈某2、毛某、陈某3、陈某4、王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翁某1、徐某、翁某3、陈某5的证言,个人信用报告、还款凭证、信用卡申请资料及交易明细,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谅解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齐正云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正云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齐正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代为偿还部分信用卡透支本金,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相应的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齐正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正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人民币(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齐正云继续退赔其信用卡诈骗所得财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季龙斌人民陪审员  尤道远人民陪审员  徐隆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蜀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