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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3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与陈宁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陈宁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3民初117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平中路一号。被告:陈宁,男,1974年4月23日生,现住南宁市青秀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诉陈宁关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荣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贝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