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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詹丹丹、陈东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詹丹丹,陈东雄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096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杰,系该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李云龙,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附件厂西路。被告:詹丹丹,现住四川省眉山市。被告:陈东雄,现住四川省。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詹丹丹、陈东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 子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萨其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