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岳朝阳与孙怀强、郑州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朝阳,孙怀强,郑州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朱水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883号原告岳朝阳,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代理人刘国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怀强,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书院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61698888B。法定代表人孙怀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水海,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岳朝阳诉被告孙怀强、郑州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朱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调解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朝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朝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岳朝阳承担。审 判 长 于 勇人民陪审员 弋长河人民陪审员 吴大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盼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