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宋功洪与余长树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功洪,余长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宋功洪,男,1956年2月20日生,汉族,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红椿村村民,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余长树,男,1969年3月3日生,汉族,巫山县两坪乡朝元村村民,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执行人宋功洪与被执行人余长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山法民初字第022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00000元,未执行标的100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14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赵正雄代理审判员 丁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昌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