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娄长森与王威、杨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长森,王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1007号原告:娄长森,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威,女,1982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娄长森、被告王威、杨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立案后,原告撤回了对被告杨秀芬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娄长森、被告王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0000.00元,利息9000.00元,合计39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威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娄长森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9000.00元(自2016年4月8日至2017年6月8日,月利率2%),合计39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0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齐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高宏伟书 记 员 尤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