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洪财与胡顺正、胡松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财,胡顺正,胡松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956号申请执行人:王洪财被执行人:胡顺正被执行人:胡松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9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胡顺正、胡松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4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松记有鲁X×××××号马自达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松记名下的鲁X×××××号马自达牌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经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