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执1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01无锡市远通气体有限公司与钟建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远通气体有限公司,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1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远通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8607856B,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奚春晖,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某某,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远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与被执行人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06民初49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1、双方一致确认钟某某结欠远通公司货款7万元、代理费6700元,共计76700元。该款钟某某于2016年12月底前支付1万元,2017年2月底前支付1万元,余款56700元于2017年4月底前支付。2、上述款项钟某某如有任一期未按约履行,则需承担违约金1万元,且远通公司有权就76700元的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1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远通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4、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5、案件受理费860元(已减半收取),由钟某某负担。该款已由远通公司垫付,本院不再退还。钟某某于2017年4月底前支付远通公司。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立案执行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远通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风险提示、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等,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钟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但其逾期未履行。执行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基本无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的别克小型客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对该车辆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了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为两年。该车辆现去向不明,未实际扣押。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工商部门调查。经向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其名下仅有公积金8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钟某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远通公司进行了通报。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06民初4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严庆丰代理审判员 倪乔怡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