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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祖素英、杜嘉祺等与杜维伯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素英,杜嘉祺,杜维伯,杜国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358号原告:祖素英,女,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原告:杜嘉祺,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杜维伯,男,成年,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杜国良,男,成年,汉族,现住高碑店市。原告祖素英、杜嘉祺与被告杜维伯、杜国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祖素英、杜嘉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祖素英、杜嘉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祖素英、杜嘉祺负担。审判员  翟自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