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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3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魏小军与宝鸡锦斓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小军,宝鸡锦斓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333-1号申请执行人:魏小军,男性,汉族,1973年06月07日出生,住陇县。被执行人:宝鸡锦斓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16335X。法定代表人:李鎔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魏小军与宝鸡锦斓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1381.16元(含申请执行费2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给付申请人18000.00元,余款申请人表示自愿全部放弃,本案申请执行费217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3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