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于纪庆与杜学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纪庆,杜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纪庆,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杜学武,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于纪庆诉被告杜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02民初2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纪庆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学武偿还借款150000元,利息3000元,案件受理费1680元,合计154680元,执行费22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剩余1369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杜学武工资每月2600元,被执行人每月向申请执行人给付4000元现金,执行费2220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6)内0702民初23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