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被告斯某、哈某、孟某刘某与被告斯某、哈某、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斯某,哈某,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748号原告刘某,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斯某,男,1978年9月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哈某,女,1981年1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孟某,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斯某、哈某、孟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黎攀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日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