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胡新、邹德新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新,邹德新,邹运岁,邹运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新,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德新,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婉,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运岁,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立仓镇邹圩村邹楼庄。原审被告:邹运营,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诉人胡新因与被上诉人邹德新、邹运岁、原审被告邹运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号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王艳东审判员 朱晓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宇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