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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8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立锟、黄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立锟,黄清,赵家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8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锟,男,汉族,1982年4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清,男,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家豪,男,汉族,1974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上诉人张立锟与被上诉人黄清、赵家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立锟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立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川审判员  任文磊审判员  龙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