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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杜某甲、杜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杜某甲,杜某乙,鞠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19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负责人史洪春,行长。原告委托代理人施某。被告杜某甲。被告杜某乙。被告鞠某。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法胜,高密广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诉被告杜某甲、杜某乙、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XXXX年XX月XX日,原告与本案三被告分别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本案三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借款执行正常利率为年利率8.7%,逾期利率为年利率13.05%。三户联保,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义务,办理了该三笔贷款业务。贷款到期本案三被告均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杜某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告杜某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告鞠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三被告分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三被告辩称,同意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杜某甲于XXXX年XX月XX日前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金50000元,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05%计算);被告杜某乙于XXXX年XX月XX日前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金50000元,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05%计算,已还利息16.94元应予扣除);被告鞠某于XXXX年XX月XX日前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金30000元,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05%计算,已还利息90.19元应予扣除)。二、三被告对上述债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三、若三被告到期后未按时还款,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剩余全部借款及利息。四、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执。五、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三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