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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凤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凤全,陈勃羽,北京新圆明三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997号申请执行人田凤全,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勃羽,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新圆明三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东吉路2号院5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张茂忠,总经理。田凤全与陈勃羽、北京新圆明三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密民(商)初字第5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北京新圆明三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勃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田凤全借款本金一千四百万元及利息三百万元;案件受理费六万一千九百元,由被告北京新圆明三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勃羽负担。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3日向二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二被执行人陈勃羽、北京新圆明三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向多家银行查询陈勃羽、北京新圆明三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及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陈勃羽名下有小客车一辆,现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于2015年8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新圆明三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所属村委会及其家中进行了调查核实,亦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密民(商)初字第5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李兴红代理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