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后堂娃诉后孝得、后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后堂娃,后孝得,后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1354号原告后堂娃,男,1981年11月12日生,住岷县。被告后孝得,男,1969年5月16日生,住岷县。被告后吉平,男,1982年4月5日生,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后堂娃诉被告后孝得、后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后堂娃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后堂娃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后堂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后堂娃负担。审判员 杨 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