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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加儒与沈加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儒,沈加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1545号原告:刘加儒,男,195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阔,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加来,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刘加儒诉沈加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加儒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加儒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加儒撤诉。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计377元,由刘加儒负担。审判员  宋加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