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雪静、杜海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雪静,杜海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570号原告株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云龙示范区职教大学城配套服务中心6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雪静,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杜海永,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雪静、杜海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雪静、杜海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06元,减半收取8953元,由原告株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中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幸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