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722孙兆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772号被执行人:孙兆德,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孙兆德因犯盗窃罪涉及财产刑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本院(2014)门刑二初字第0015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人民币一千八百二十七元及相关赃物。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兆德名下无银行存款以及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本人无业,亦查无下落。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并参照民事执行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苏苏采取罚金刑的一种强制措施。目前,孙兆德查无下落,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害人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海东代理审判员 陆 婷代理审判员 张杨姝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