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与银川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有限公司,银川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银川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与银川某某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银川某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均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银川某某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2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维国审 判 员 孟安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