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执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良标、饶冬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标,饶冬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良标,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饶冬茂,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良标与被执行人饶冬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1370元。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饶冬茂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溪市人民法院(2017)赣0681执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志伟审判员 郑新君审判员 黄卫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