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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2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美强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强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2刑初97号公诉机关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美强,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7年3月2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连州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美强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竹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美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美强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民工采伐其购买的连州市三水乡左里村委会新村“大田冲”山林上的杉木。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总蓄积为49.8294m3,价值人民币31751.2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美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林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三水乡林业站出具的《证明》及《关于大田冲无证采伐的情况说明》、连州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承包杉树合同;证人赵某1、赵某2、赵某3、李某1、周某1、潘某1、黄某1的证言;被告人黄美强的供述与辩解;《采伐迹地调查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美强违反国家森林法律法规,未经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属其所有的责任山上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美强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美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美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被告人黄美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美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袁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谭建聪书 记 员 骆天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重大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