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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4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海金山种牛场与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海金山种牛场,赵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4292号原告翁牛特旗海金山种牛场,住址: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海金山。法定代表人许某,系场长。委托代理人周某,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牛特旗海金山种牛场诉被告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白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新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