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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建军因与被上诉人单存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建军,单存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建军,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陕西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存喜,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上诉人杜建军因与被上诉人单存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建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被上诉人单存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用20420元,退还上诉人杜建军。审 判 长  薛海鸥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代理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潇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