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终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与吴学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杨天禄,吴学剑,武隆县志远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1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216118。负责人:邓卢忠,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天禄,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学剑,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武隆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隆县志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88号3幢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912225093。法定代表人:梅江,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天禄、吴学剑、武隆县志远混泥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17)渝023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付琴审判员 陈胜友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 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