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刘发华与谢丹民间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发华,谢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3号申请人执行人刘发华,女,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被执行人谢丹,女,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关于刘发华与谢丹民间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谢丹未履行六盘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六仲裁字26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发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3,010.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发华与被执行人谢丹达成和解,由谢丹每月从工资中支付3000.00元用来偿还此债务,并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发华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代 金审 判 员 黄尧举代理审判员 李令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龙国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