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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0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维仁与被告崔云高、周建军、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仁,崔云高,周建军,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0085号原告:陈维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龙,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陇伟,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崔云高。被告:周建军。被告: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龙剑,陇西县司法局文峰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普通代理)。被告:甘肃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鲜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原告陈维仁诉被告崔云高、周建军、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陈维仁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维仁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仁撤诉。案件受理费6505元,减半收取计3252.5元,由原告陈维仁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刚审 判 员  汪子婷人民陪审员  李建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佳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