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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孙慧与大丰市斯臣小吃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慧,大丰市斯臣小吃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211号原告:孙慧,女,197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锦凤,盐城市大丰区新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丰市斯臣小吃店,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健康路北侧永泰广场商铺*幢115、116室负责人:施捷雷。原告孙慧与被告大丰市斯臣小吃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孙慧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慧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晶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