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诉白晴、麻会允、席从杰、方银丽、查清玉、孙美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白晴,麻会允,席从杰,方银丽,查清玉,孙美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26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负责人:张惠莉,职务行长。被申请人:白晴。被申请人:麻会允。被申请人:席从杰。被申请人:方银丽。被申请人:查清玉。被申请人:孙美娥。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申请人白晴、麻会允、席从杰、方银丽、查清玉、孙美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邮储银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者工资收入78000元。申���人自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邮储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方银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开户的账号6217993740011039884上存款78000元。案件申请费800元,由方银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晴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