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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向立忠与重庆市龙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立忠,重庆市龙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立忠,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龙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街道办事处红星东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8421273XH。法定代表人:龙福建,总经理。上诉人向立忠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龙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民初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向立忠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向立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立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向立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杨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蒋乾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霞 来源: